已進入第二批公告場所檢測申報之高峰期,請各公告場所於第1次(106年)定檢日期前後三個月內完成檢測,並於檢測後1個月完成網路申報。另,專責人員異動,應於15日內向本局申請變更。未符合上述規定者,除令限期改善外,本局將提高稽查頻率。 聯絡人:潘依萍科長、張衿瑋隊員,聯絡電話:03-5368920轉200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