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列管場所定檢及網路申報作業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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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目前公告場所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至少一次。第二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第一次定期檢測月份前後三個月內辦理(例如第一次於5月5日實施,第二次以後之檢測日期應於2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施)。 另,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其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結果應自定期檢測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併同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同時依環保署規範之公告A3大小格式(本市公告範例及格式可至下載專區下載),字體應注意適當大小,不可過小以方便民眾閱讀,並於主要場所出入口明顯處公布。 環保局呼籲請各公告列管場所,應確實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注意各項執行期限等規定,避免因超過規定辦理期限而違反受罰。
聯絡人:李正怡科長、張衿瑋隊員,聯絡電話:03-5368920轉200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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