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化公共場所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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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公告列管場所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法令規定期限內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書並設置場所專責人員,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計畫書執行管理維護,且應定期委託已取得環保署許可證之專業檢測機構執行定期檢驗測定,其檢測結果應予以於場所明顯處公布,上述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書及定期檢驗測定報告亦須於法令規定之期限內至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完成申報作業,請場所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履行法規付予之義務,避免違法受罰並且持續針對場所室內空氣良善自主管理,本局將不定期前往稽查。 另,環保署為提升強化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於去(109)年度公告預定「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草案,將開放所有公共場所申請,標章分為優良級以及合格級兩種,獲得標章場所除了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受肯定外,也讓民眾安心且更願意前往,而其中若取得優良等級標章,列管場所將可由原兩年定檢申報延長為三年,並且檢測點數亦可減半,優良級標章取得條件除須符合現行法規規範之各項申報外,針對定檢法規值的部分需符合加嚴後之標準值,且須裝設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才能獲得。
聯絡人:李正怡科長、張衿瑋隊員,聯絡電話:03-5368920轉200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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