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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場所定檢注意事項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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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公告場所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至少一次。第二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第一次定期檢測月份前後三個月內辦理(例如第一次於55日實施,第二次以後之檢測日期應於21日至831日期間實施)。

    另,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結果應自定期檢測採樣之日起30日內,併同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同時應以A3大小及字體適當大小方便民眾閱讀之格式,於場所主要出入口明顯處公布(本市公告範例及格式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環保局呼籲,請各公告列管場所,應確實依室內空氣品質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注意各項執行期限等規定,避免因超過規定辦理期限而違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