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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推動作業要點」及修正「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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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分別於11071日及2日分別公告修正「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及發布「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推動作業要點」詳細說明如下。

公告場所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修正

環保署於11071日公告修正「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並更名為「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1. 規定巡查檢驗之紀錄保存方式。 (修正條文第四條)
  2. 增訂公告場所應就其定期檢測不合格之室內空氣品質污染物項目進行複測,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 (修正條文第六條)
  3. 增訂取得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之場所,降低定期檢測 頻率為每三年實施一次及其採樣點數得減半計算,以鼓勵公私場所 自主管理。 (修正條文第十條)
  4. 定期檢測結果之公布方式,可張貼標章取代,以容易識別。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5. 為利業者明瞭自動監測設施相關規範,新增附錄規定,並移列納入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等技術規定以統一 規範。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請公告場所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範之修正期限,避免違法受罰並且持續針對場所室內空氣良善自主管理,本局將不定期前往稽查。「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可於本網頁「下載專區」中進行下載。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推動作業要點

環保署為強化公私場所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及公眾使用環境,提升企業形象以及維護國民健康,於11072日公告實施「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推動作業要點」,分為優良級及良好級,良好級只要符合現行法令規範標準即可進行申請,優良級部分則須符合加嚴之定檢標準,而取得優良級標章列管場所,除可延長定檢頻率外亦可獲得定檢數量減半之獎勵,而非列管場所則可獲得環保署綠點獎勵,本年度共有100個名額,依申請核可時間順序取前100名,本次標章適用類型場所共有19種類型,包含有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車站、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展覽室、電影院、視聽歌唱場所、商場、運動健身場所、幼兒園、產後護理之家以及托嬰中心等類型,申請標章相關文件可於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網址: https://iaq.epa.gov.tw/indoorair/Default.aspx)下載,亦可由本網頁下載專區中進行下載,請本市公、私場所踴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