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列管場所法定規範定檢作業所應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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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0年7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公告場所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至少一次,相關注意如下: 第二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前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前辦理,另,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結果應自定期檢測採樣之日起45日內,併同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同時應以A3大小及字體適當大小方便民眾閱讀之格式,於場所主要出入口明顯處公布(本市公告範例及格式請至下載專區下載),取得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之場所,可以標章張貼取代公布。 另提醒新設列管場所,應於場所設立日前完成專責人員之設置以及維護管理計畫書建置,請多加留意,避免因超過規定辦理期限而違反受罰。 環保局呼籲,請各公告列管場所,應確實依室內空氣品質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注意各項執行期限等規定,另場所因疫情影響致使暫停對外服務者,依據環保署110年5月27日環署空字第1101068054號函,其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可發文至環保局申請展延至恢復正常營運後再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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