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已進入第二批公告場所檢測申報之高峰期,依110年7月1日修正公告之「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請各公告場所於前次定期檢測日期前完成檢測,因考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部分列管場所致使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故本次申報作業放寬場所得於前次定期檢測月份前後3個月內辦理,另,專責人員異動,應於15日內向本局申請變更。未符合上述規定者,除令限期改善外,本局將提高稽查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