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署預告修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辦法第10條」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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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公告列管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更具充裕彈性及鼓勵場所申請優良級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環保署預告修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辦法第10條,給予公告場所定期檢測合理緩衝期,除第一次定期檢測外之各期檢測時間,得提前或延後3個月內辦理。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環保署前於110年7月1日修正發布「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建立自主管理及導入自動連續監測設施的運用。本次修正重點考量公告場所排定二年一次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尚須配合檢測公司安排定檢時程,而自行增加一次以上之定期檢測,凡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且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者,其下一次檢測實施時間,自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起算,以符合實務需求;另公告場所於測定期間曾暫停營業者,應於復業後3個月內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完善後續管理工作。 環保局呼籲,請各公告列管場所,應確實依室內空氣品質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注意各項執行期限等規定,避免因超過規定辦理期限而違反受罰。 修正草案相關資料請參考以下附加檔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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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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