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在職訓練回訓111年底到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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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9年7月1日修正公告「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23-1條規定辦理的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兩年回訓一次制度,第1輪在職訓練對象為109年以前設置(登記)為環保專責人員者,最遲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尚未完成者,請儘速至環訓所網站(https://record.epa.gov.tw/eptiweb/Voucher/wFrmRecent.aspx)「近期開班資訊」點選「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在職訓練班」選取報名,屆期若沒有完成回訓,且未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獲准延訓者,連續2次沒有參加回訓,其持有之證照將遭到廢止,且3年內不得參加室內空氣品質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 ●法定何時要上在職訓練? 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3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第23-1條:「前條第1項所定每2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1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110年1月1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2年,其設置期間未滿1年者,仍以1年計。但逐年以年度計算時,設置年度未連續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一)甲自109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111年3月15日離職,甲之設置期間,跨越110年、111年二年度,甲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二)乙於110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同年12月15日離職,復於111年1月15日設置或登記,於112年12月15日離職,乙之設置期間,跨越111年、112年二年度,乙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三)丙自105年9月15日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且設置情形持續,丙應自110年1月1日起之2年期間內,即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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