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管場所定檢申報注意事項 | |
|
|
|
|---|---|
|
分享到
|
字級大小 大 中 小 |
|
依「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公告場所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至少一次。第二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第一次定期檢測月份前後三個月內辦理(例如第一次於5月5日實施,第二次以後之檢測日期應於2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施)。 另,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結果應自定期檢測採樣之日起45日內,併同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同時應以A3大小及字體適當大小方便民眾閱讀之格式,於場所主要出入口明顯處公布(本市公告範例及格式請至下載專區下載),取得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之場所,可以標章張貼取代公布。 環保局呼籲,請各公告列管場所,應確實依室內空氣品 質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注意各項執行期限等規定,避 免因超過規定辦理期限而違反受罰。 |
|
| ▲TOP|回上一頁 | |